網路上總少不了糾紛 EQ 差一些的就容易潑婦罵街 出口成髒
但 代價可不低 所以 要在網路上罵人 可要三思嚕 ~Q~
侮辱 v.s. 誹謗
侮辱和誹謗都是傷害人名譽的行為
差別在於是否有關於情事的真偽
侮辱是抽象的謾罵
誹謗則是以具體事情傷害名譽
簡單的舉例
侮辱: 扁扁是王八蛋
誹謗: 扁扁收了 101 小姐的賄款
公然侮辱罪(刑法第 309 條)
知道什麼是侮辱和誹謗的差別之後
就能進一步 了解公然侮辱罪嚕
中華民國並沒有侮辱罪 只有公然侮辱罪
所謂的「公然」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
所以 單單說扁扁是王八蛋 並不足以觸犯公然侮辱罪
例如 敖敖寄了一封 email 給扁扁 裡面寫: 扁扁 你是王八蛋
這封 email 只有扁扁看的到 所以 就沒辦法構成公然侮辱罪
但是 如果敖敖在自己的部落格的公開文章裡寫 扁扁是王八蛋
因為 部落格的公開文章 是開放任何人都可以看得到的
那敖敖就會觸犯公然侮辱罪嚕
至於 如果敖敖寄 email 給扁扁說: 扁扁 你是王八蛋
那就無關於公然侮辱罪嚕
實際上好像也沒什麼刑法可以罰這種 民法倒是有
ie. 扁扁因為收到這封罵他是王八蛋的 email
感到很受傷很痛苦 甚至危害了扁扁的健康
那就可以依照民法第 195 條提起自訴求償
誹謗罪(刑法第 310 條)
就像最上面的例子一樣
只要有涉及事實真偽的就算是誹謗嚕
而且 誹謗不單單只有開始說的人有罪
只有有參與散佈 都有罪喔
例如 敖敖跟茜茜說: 扁扁收了 101 小姐的賄款
茜茜又跟德德說: 扁扁收了 101 小姐的賄款
那敖敖和茜茜就都犯了誹謗罪
恐嚇罪(刑法第 305 條)
前面有提到 寄 email 辱罵 沒有什麼刑事罪的風險
但 偶爾有些呆呆光罵人不過癮 還喜歡加警告的句子
例如 如果敖敖寫 email 給扁扁說:
扁扁 你是王八蛋
你出門小心一點 下次子彈搞不好不會轉彎了
刑法而言 第一句沒有問題 第二句就不一樣嚕
因為根據刑法第 305 條 這就算是恐嚇他人嚕
相關法條
刑法305條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
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刑法309條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刑法310條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
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
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
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民事195條
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
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
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
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
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,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
前二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
而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。
相關連結
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://law.moj.gov.tw/
刑法 http://law.moj.gov.tw/Scripts/Newsdetail.asp?NO=1C0000001&FL=
民法 http://law.moj.gov.tw/Scripts/newsdetail.asp?no=1B0000001